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惠英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王福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惠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王福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周惠英。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南山咀乡卡伦村。法定代表人:王福升。被告:王福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惠英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王福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惠英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