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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某、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5月21日因吸毒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5月30日以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无业。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至6月27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准备铁锹、桶、绳子等作案工具,伙同被告人章某来到荆州区马山镇蔡桥村五组23号堆金台废弃粮库内盗掘古墓葬,由被告人金某挖掘、被告人章某提土,挖掘了一直径80厘米的圆形盗洞,因未发现棺椁及随葬品,被告人章某将盗洞回填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古墓葬年代属于战国时期,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堆金台遗址范围内,盗掘对古墓葬造成极大破坏。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金某准备探钎、探铲等作案工具,伙同被告人章某乘坐胡某的小轿车来到荆州区北环路153号荆州花卉盆景展销中心院内,由被告人金某使用探钎、探铲等工具打探眼,被告人章某用水浇灌探眼,二人打好数个探眼后将作案工具藏匿在盆景园内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古墓葬属于东周时期,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拍马山墓群保护范围,对古墓葬造成原始保存环境的破坏。同时查明,被告人金某、章某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荆州市荆州区马山文物保护管理所的报案材料、证人胡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指认笔录、扣押清单、荆州市涉案文物鉴定小组荆文鉴字(2014)6号、7-1号涉案文物鉴定书、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荆分公(刑)行决字(2014)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被告人金某、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章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金某、章某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均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二、被告人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德庆审判员何付蓉人民陪审员刘明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任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