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廖火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贵,廖火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贵,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火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贵与被执行人廖火土债权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廖火土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金贵因被执行人廖火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