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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商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学田与张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田,张广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商初字第02037号原告张学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赣榆县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东,号码32072119730814207X,居民。原告张学田与被告张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田委托代理人王之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广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田诉称,2011年秋天,被告张广东购买原告稻谷,欠款241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100元及利息。被告张广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广东购买原告张学田水稻,欠款24100元,于2013年1月6日向原告张学田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经原告张学田催要,被告张广东至今未还,双方产生诉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广东购买原告张学田货物,并向原告张学田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广东尚欠原告张学田货款24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广东拖欠不还,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张学田要求被告张广东支付货款241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学田支付货款241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张广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广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