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黎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3号。负责人:彭佐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兵,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黎美平,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美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燕洪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