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一民监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馨曼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胜会、王建刚、辛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保定市馨曼商贸有限公司,王胜会,王建刚,辛文,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民监第4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定市馨曼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胜会。原审被告王建刚。原审被告辛文。申请人保定市馨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胜会、原审被告王建刚、辛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馨曼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21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保检民监(2014)13060000128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北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等不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且认定馨曼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梁红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