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东台市洋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曹分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洋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曹分公司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7号原告东台市洋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万港村一组16号。法定代表人王茂军,经理。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曹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曹镇。法定代表人孙继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洋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曹分公司农机作业服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洋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曹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洋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曹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东台市洋马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