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伍为顺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为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伍为顺,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林述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伍为顺诉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为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为51元,由原告伍为顺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