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袁治明,泸县云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某,男,195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钟春丽,泸县云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万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