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渭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公司,袁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60号原告X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祁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X,男,汉族,X公司部门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袁X,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公司与被告袁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鑫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