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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隋以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以波,赵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隋以波。被执行人赵锦松。申请执行人隋以波与被执行人赵锦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35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留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