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荣与如皋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如皋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00274号原告王荣。委托代理人程轲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原告王荣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荣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荣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陆身梅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晔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