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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122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郑某,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