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江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不在连云港,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某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智庄村杨寨22号,但其从2002年10月起就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工作,长期居住在湖州市吴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新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