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65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上海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以及租赁物赔偿损失共计469,417.60元,被告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8.87元,保全费3,238.87元,均由被告负担;三、上述费用合计527,275.34元,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未付清,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另被告加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因义务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经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明了被执行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情况,遂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福山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352,384.47元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3,274.0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一审中相关材料上的被执行人公司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华政[2015]物证(文)鉴字第B-26号文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检材中印章印文与样本材料中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同时被执行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沪一中民四(商)申字第17号决定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以关键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本院仍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一旦出现改判,可能会导致执行回转,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