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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国凤申请执行付文才、王秀云、付文进、张桂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凤,付文才,王秀云,付文进,张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付国凤,男,汉族,唐山市人。被执行人付文才,男,汉族,唐山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王秀云,女,汉族,唐山市人,无业。被执行人付文进,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住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付家屯村南街33号,身份证号130205196312072417。被执行人张桂珍,女,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住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付家屯村南街33号,身份证号130205196502062447。本院在执行付国凤申请执行付文才、王秀云、付文进、张桂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吴雨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