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爱等四人与被告张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爱,候振远,候小凤,候凤楼,张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赵新爱。原告候振远。原告候小凤。原告候凤楼。被告张磊。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七一西路372号华夏银行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爱、候振远、候小凤、候凤楼诉被告张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爱、候振远、候小凤、候凤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新爱、候振远、候小凤、候凤楼负担。审判长 郑伟刚审判员 冀海霞审判员 郝文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