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09号之三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西路御海新苑二期5号楼101,注册号:440301103223278。法定代表人成友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小琼,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注册号:51052100034096。法定代表人张世强,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天宝工业区宝怡街3号楼第四层之五号,注册号:441900000698068。负责人黄良安,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强,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1.98元(原告已预交5363.96元),由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国雄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