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章卫强与吴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强,吴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99号原告:章卫强。委托代理人:朱建良。被告:吴玉堂。原告章卫强与被告吴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蕾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强的委托代理人朱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玉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5日,被告吴玉堂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就利息作了约定,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亦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吴玉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5日,被告吴玉堂向原告章卫强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4%,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章卫强与被告吴玉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玉堂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仍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50000元借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玉堂归还原告章卫强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玉堂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