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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育林人民陪审员  王某平代理审判员  李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曼凝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