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康晓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51号罪犯康晓华,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了(2008)平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晓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特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康晓华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进一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在劳动岗位上,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学习劳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完成后勤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康晓华的刑期从2008年4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该犯自2013年2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10月31日(二次)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30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康晓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岗位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晓华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