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军与王岳、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王岳,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吴军,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岳,唐山市商业银行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李朋,唐山中医医院护士,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诉被告王岳、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