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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叶丽平与西安顺庆物资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丽平,西安顺庆物资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叶丽平,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安顺庆物资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叶丽平与被申请人西安顺庆物资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亭-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