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董双振与顾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振,顾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董双振,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张慧明、赵俊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美玲,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双振与被告顾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双振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双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辉审 判 员 宋霄燕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