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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董双振与顾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振,顾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董双振,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张慧明、赵俊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美玲,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双振与被告顾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双振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双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辉审 判 员  宋霄燕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