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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步清与赵吉寿、任存柱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步清。委托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吉寿。委托代理人赵润仙。委托代理人荣明武,寿阳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存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阳县朝阳镇胜利村上湖峪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徐保成,该村民小组小组长。上诉人任步清因与被上诉人赵吉寿、任存柱、寿阳县朝阳镇胜利村上湖峪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