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杨清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裴某某自愿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