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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杨清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裴某某自愿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