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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张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利,经理。被执行人:张云飞,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人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申请执行张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88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生活并有部分财产。特依法委托南谯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执字第00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