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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7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甲凤香诉被告程建美、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凤香,程建美,王凤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409号原告甲凤香。被告程建美,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凤娥,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凤香诉被告程建美、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甲凤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翟献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