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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马丽与杨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回族,宁夏石嘴山市人。被执行人杨瑞,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申请执行人马丽与被执行人杨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2012)平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费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丽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蕾代理审判员  丁鹏展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