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5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洪金与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金,徐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瓦民初字第5775号原告:于洪金,男。被告:徐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金与被告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洪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于洪金负担。审判员 林仕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