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申请执行王琪、孙丽超、刘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王琪,孙丽超,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责人张为众。被执行人王琪。被执行人孙丽超。被执行人刘畅。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枣民三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琪、孙丽超、刘畅银行存款人民币2399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