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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郭道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治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号罪犯汪治国,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7月7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州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汪治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几名同案犯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3月29日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7月29日以(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刑期异动后至2028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治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调度劳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累计共获考核分131.0分。2012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因私藏打火机扣考核分1分。该犯系主犯、累犯、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汪治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治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