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京耀鑫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耀鑫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南京耀鑫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霄飞,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铭鸿,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耀鑫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系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并非在蚌埠市蚌山区,因此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耀鑫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在蚌埠万达广场SOHO公寓室内精装工程一标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蚌埠万达广场在蚌埠市蚌山区,属我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