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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顾国斌与郑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斌,郑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580号原告:顾国斌。委托代理人:李良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敏。委托代理人:陈宇航,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涛,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斌与被告郑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国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两项合计元2470元,由原告顾国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5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 东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