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青平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青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1号罪犯胡青平,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宝盖镇太一村**组。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胡青平犯抢劫罪,判处胡青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青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青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