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高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祖彦琴与王万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彦琴,王万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高民初字第62号原告祖彦琴。被告王万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彦琴与被告王万永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祖彦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