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管胜仙与冉保平、冉卫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胜仙,冉保平,冉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管胜仙。被告冉保平。被告冉卫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管胜仙与被告冉保平、冉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胜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