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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诉被告李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卿,闫志辉,李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慧卿,女。原告闫志辉,男。被告李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诉被告李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刘谦伟人民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