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诉被告李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卿,闫志辉,李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慧卿,女。原告闫志辉,男。被告李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诉被告李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慧卿、原告闫志辉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刘谦伟人民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