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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文勤与被告朱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勤,朱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44号原告韩文勤,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朱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勤与被告朱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勤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勤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韩文勤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戚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