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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瑞意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桃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150号原告四川瑞意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2单元23楼11号。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先海,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桃,女,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意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桃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意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杨桃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7671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唐盛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意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杨桃所有的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唐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7号3栋2单元8楼4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