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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达民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田爱云、赵颖与马海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爱云,赵颖,马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达民保字第006号申请人田爱云,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无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申请人赵颖,女,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马海鹰,女,回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申请人田爱云、赵颖与被申请人马海鹰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马海鹰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田爱云以其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海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