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9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单某某,男,生于1980年09月22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恩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