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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大连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大连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999-26号。法定代表人:梁淑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蕾,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5号810室。法定代表人: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先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后为1568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15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