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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国爱诉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爱,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张国爱,男,汉族,宜昌市西陵区国爱诊所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新民街34号。法定代表人杨迪,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荣健,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晟,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国爱不服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宜西食药监处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同年1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国爱及委托代理人李青山,被告委托代理人魏荣健、李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爱负担。审 判 长  向建军审 判 员  章富翠人民陪审员  肖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