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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曙光冷藏有限公司与潘秋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岭市曙光冷藏有限公司,潘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安春,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秋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秋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冷藏有限公司货款731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15元、申请执行费1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秋德银行存款749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