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正江与南郑县两河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江,南郑县两河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江,男,生于1955年3月1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晖,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郑县两河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汤涛,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陈正江申请执行南郑县两河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2014)南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南郑县两河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陈正江工程款114800元、支付违约金344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判决生效后,南郑县两河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陈正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南郑县两河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付给陈正江所欠工程款114800元、违约金144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7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违约金20000元自愿放弃,现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