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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应中与重庆聚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74号申请人胡应中,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重庆聚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严雪松。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941.00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何天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