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厚明与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明,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留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王厚明。被执行人邓霞。申请执行人王厚明与被执行人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留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邓霞欠王厚明借款15000元,于2014年8月底偿还8000元,下余7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付清,邓霞从2014年1月12日起,按季支付王厚明上述欠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罚息。调解书生效后,邓霞逾期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厚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霞向其支付欠款本金15000元、利息2060.20元(利息算至2015年1月14日)及后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邓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厚明支付欠款本金15000元、利息2060.20元,并承担执行费155.90元,以上共计17216.10元。被执行人邓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7060.20元、执行费155.90元。申请执行人王厚明已于2015年2月9日领取案件款17060.20元,并同意放弃2015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