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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林俊犯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1895号罪犯林俊,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生,初中文化,系累犯。安徽省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镜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俊犯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二千元。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林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及数罪,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后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