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陆志高与徐桂芹、徐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志高,徐桂芹,徐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陆志高,住承德市。被申请人徐桂芹,住承德市。被申请人徐景龙,住址同上。申请人陆志高因诉前保全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美地湾小区S14-1-302室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变更、抵押、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土菥 来自: